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》(国发〔2024〕11号),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对冷轧带肋钢筋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、钢丝绳、胶合板、细木工板、安全帽等6种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;设置3个月过渡期,自2024年9月25日起,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不得生产以上产品。
二、企业应当按照冷轧带肋钢筋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、钢丝绳、胶合板、细木工板、安全帽等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(见附件1—6)要求,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;审批机关要依照实施细则开展审查、核查,严把生产许可证审批关。
三、取得以上6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应当自准予生产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,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、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;未按要求标注的,不得销售以上产品。
四、化肥(指复肥、磷肥)生产许可证审批方式,由告知承诺调整为“先核后证”审批;化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,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和免实地核查。
五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实施,相关审批权限不得下放,已下放的要及时收回。
六、实施“阳光审批”,提高审批效率。完善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,公开办证申请条件、审批流程和审核标准,公布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信息,做好政策解答和受理咨询;严格审批管理,确保各环节、各流程审批科学、公正、透明,接受社会监督。
七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之前生产、销售的以上6种产品,发现不合格的,应依法采取召回、下架等措施予以处置。
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市场监管总局
2024年6月25日
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(安全帽产品部分) 详情:http://www.qdzhongke.net/content/165.html
公司主要研发、生产、销售个体防护装备(安全帽、安全网、安全带、防护服、安全鞋、手套、口罩呼吸器、面罩护目镜、耳塞耳罩等)检测设备、运动防护装备(摩托车头盔、电动自行车头盔、运动头盔、滑雪头盔、滑雪服、机车服等)检测设备、军警消防护装备(消防/救援/军警头盔、消防服、消防/救援鞋靴、消防/救援手套、消防安全带、消防呼吸器、军警服、PFD救生衣、救援绳索等)检测设备。
其中安全帽极高温设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,专利号: ZL202110201147.7。详细介绍见:http://www.qdzhongke.net/content/122.html
安全帽耐熔融金属飞溅设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,专利号:ZL202110201142.4。详细介绍见:http://www.qdzhongke.net/content/135.html
公司是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委会头部防护分会专家委员单位、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委会坠落防护分会专家委员单位、中国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单位;参与国标行标团标若干项;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、专精特新企业、科技型中小企业、创新型中小企业等荣誉称号;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、五星售后服务体系认证;申请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6项,实用新型专利15项;计算机著作权18项。